| 返回目录 | 24清单条款 | 13清单条款 | 变化的条款和原因 | 要点 | 关键词 | |
| 8 合同价款调整 | ||||||
| 187 | 8.1.1 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下列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本标准第7章、本章的规定调整相关合同价款:1 工程量清单缺陷;2 暂列金额;3 暂估价;4 总承包服务费;5 计日工;6 物价变化;7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8 工程变更;9 新增工程;10 工程索赔;1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24清单的8.1.1条款详细列举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调整合同价款的11种事项,包括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暂估价等; 13清单的9.1.1条款也列举了15种可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但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例如13清单中提到了“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等事项,部分缺少定义。24清单更加严谨。 |
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列举(清单缺陷、暂列金额、物价变化等) | 1#一般规定 | |
| 188 | 8.1.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价格调整事项的,承包人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计算价格调整事项的工程量,依据本标准第8,.2节~第/8.11节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并在约定时间内与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发包人核对。 |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 24清单的8.1.2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价格调整事项时,需按照标准第7章计算工程量,并依据第8章的相关节计算调整价格,同时强调了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13清单的9.1.2条款则规定了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14天内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资料,但未提及计算工程量及调整价格的具体依据章节。 | 1.价格调整应承包人的主动申报义务和发包人的审核责任。 2.约定时限提交。 3.价格调整包括工程变更、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8.7.2)、工程量清单错误等。 |
1#一般规定 | |
| 189 | 8.1.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的,应将价格调整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 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调整价款请求。 | 24清单和13清单都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整报告的核实和确认流程,但24清单只提到核实的约定时间,而13清单详细规定了14天。 | 发包人核实时限、默认(发包人)认可机制 | 1#一般规定 | |
| 190 | 8.1.4 发包人提出价格调整核对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复核,予以认可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不予认可的,应将相关复核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未确认也未提出复核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 24清单的8.1.4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价格调整核对意见后的处理方式,包括复核、书面通知或回复复核意见等,且规定了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时视为认可的处理方式;而13清单则详细规定了14天的默认机制。 | 复核争议处理、默认(承包人)确认机制 | 1#一般规定 | |
| 191 | 8.1.5 发承包双方对合同价格调整通过核对、复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处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承包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解决。 |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 24清单的8.1.5条款明确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价格调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按照标准第11章的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处理,其余与13清单相类似。 | 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履行义务 | 1#一般规定 | |
| 192 | 8.1.6 发承包双方应在确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相关计量与计价成果文件上签署,作为本标准第9章、第10章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 |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24清单的8.1.6条款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价格调整相关计量与计价成果文件上签署,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并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13清单的9.1.6条款也规定了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但未提及签署计量与计价成果文件的要求。 | 调整价款签署、与进度款同步支付 | 1#一般规定 | |
| 193 | 8.1.7 工期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2节~第8.11节的相关规定处理。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关于工期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的处理规定。 13清单没有对应内容。 |
工期变化关联价格调整 | 1#一般规定 | |
| 194 | 8.1.8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价格调整事项达成一致后,应按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计算及调整增值税和合同价格,但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增值税应按本标准第8.4节的相关规定计算。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1.8条款明确了合同价格调整事项达成一致后,应按照标准第3.2节计算及调整增值税和 | 增值税调整规则、专业工程暂估价例外 | 1#一般规定 | |
| 8.2.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依据本标准第7.2.1条的规定重新计量合同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并按下列规定调整其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 引起的合同价格: 1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未超过 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程量的15%(含15%)的,应按本标准第8 .9 .1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 2 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清单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且增减工程量超过相应清单项目合同清单所含工 程量的15%(不含15%)的,应按本标准第8.9.2条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 |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2024版明确将清单缺陷与工程变更分开处理,并细化15%阈值的调整规则; 2013版主要通过工程变更条款(如第9.6节)覆盖类似情形,未单独强调清单缺陷的责任归属 |
单价合同清单缺陷调整、工程量差异阈值(15%) | 2#工程量清单缺陷 | ||
| 195 | 8.2.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标准第8.2.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标准第7.2.1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予调整。 |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
2024版更严格:单价合同中除安全生产措施外单价合同措施项目除安全生产措施费、模板工程、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可调整项外,其他的措施项目及工期一律不调整,强化了承包人对措施费的包干责任; 2013版较灵活:允许因工程量偏差或新增项目调整措施费,但需遵循合同约定。 |
单价合同措施项目除安全生产措施费、模板工程、临时工程、合同约定可调整项外,其他的措施项目及工期不调整。 | 2#工程量清单缺陷 | |
| 196 | 8.2.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2.1条、第8.2.1条的规定调整。 |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 24清单的8.2.3条款规定了总价合同下,合同价格及工期不因清单缺陷调整,但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标准规定调整;而13清单仅提到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24清单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 总价合同不因清单缺陷调整、暂定数量例外 | 2#工程量清单缺陷 | |
| 197 | 8.3.1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 24清单的8.3.1条款与13清单的9.15.1条款内容基本一致。24清单强调依据发包人指令使用。 | 暂列金额使用权限(发包人掌握) | 3#暂列金额 | |
| 198 | 8.3.2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算调整。 |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 24清单的8.3.2条款规定了暂列金额用于未预见工程时的工程量计算及价格调整方式; 13清单的9.15.2条款则规定了暂列金额余额的归属,未提及用于未预见工程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
暂列金额用于未预见工程、措施费调整 | 3#暂列金额 | |
| 199 | 8.3.3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工程合同价格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7章、第8章的规定计算调整价格,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3.3条款明确了暂列金额用于合同价格调整时,需按标准规定计算调整价格;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暂列金额用于合同价格调整 | 3#暂列金额 | |
| 200 | 8.3.4 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而引起措施项目、合同工期变化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9节、第8.11节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和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做调整。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3.4条款规定了工程变更、索赔引起措施项目和工期变化时的调整方式,以及暂列金额事件对合同清单措施项目费和工期的影响;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暂列金额关联措施费与工期调整 | 3#暂列金额 | |
| 201 | 8.3.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括的暂列金额应在结算时全部扣除;如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暂列金额调整价格的申报、核实及确定,并按本标准第9章、第10章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 9.1~9.14 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 24清单的8.3.5条款明确了未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时的结算处理,以及发生调整事件时的申报、核实及支付规定;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未使用暂列金额扣除规则 | 3#暂列金额 | |
| 202 | 8.4.1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材料税前价格和(或)含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增值税费:24清单明确区分材料暂估价为税前价格,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税价格;2013版未明确区分税种,仅要求“以实际价格取代暂估价”。 调整范围:2024版规定材料暂估价调整时仅变更材料价格部分,其他费用(如管理费、利润)不调整;2013版未对此作限制,可能导致争议。 |
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招标替换规则 | 4#暂估价 | |
| 203 | 8.4.2 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费用承担:2024版新增“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时需承担招标费用”的规定,2013清单没对应暂估价条款。 2013版区分承包人不参加投标,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两种情况,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组织费用归属。 暂估价材料的组织费用没明确归属,可能导致争议。 24清单约定更清晰。 |
发包人承担招标费用 | 4#暂估价 | |
| 204 | 8.4.3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合同签订价格)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 同上13清单的9.9.4条款,没直接对应暂估价材料。 | 24清单的8.4.3条款规定了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招标时,承担组织招标费用及发包人配合费用的承担方式;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承包人招标费用包含于总价 | 4#暂估价 | |
| 205 | 8.4.4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4.4条款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招标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共同招标费用分担 | 4#暂估价 | |
| 206 | 8.4.5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由承包人进行市场采购询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询价确认价格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相应价格调整引起的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 |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24清单的8.4.5条款明确了材料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时,由承包人询价或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以税前价格取代暂估价,并计算增值税变化调整合同价格;13清单的9.9.2条款则规定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差额及相关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未明确提及增值税变化的计算。 | 非招标材料暂估价确认流程 | 4#暂估价 | |
| 207 | 8.4.6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应只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暂估价价格,合 同清单中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调整后的合同单价可用于本标准第8.2节、第8.3节、第8.9节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工程变更的计价。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强调“其他费用不宜做调整”,要求锁定非材料部分的费用,并明确调整后的单价可用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暂列金额和工程变更的计价。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材料暂估价仅调整单价 | 4#暂估价 | |
| 208 | 8.4.7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可按本标准第8.10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工程价格,并以此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或可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招标确定含增值税专业分包工程价格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 同上13清单的9.9.4条款。 | 24清单新增“共同招标”作为可选途径,明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税价格; 13清单未明确“共同招标”选项,而2013版未直接提及增值税,需额外计算税金调整。 |
专业工程暂估价非招标处理规则 | 4#暂估价 | |
| 209 | 8.4.8 承包人参加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的,应按本标准第8.5.3条的规定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 同上13清单的9.9.4条款。 | 24清单的8.4.8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参加发包人招标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时,应扣减总承包服务费;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承包人中标专业工程扣减总承包服务费 | 4#暂估价 | |
| 210 | 8.5.1 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调整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并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5.1条款规定了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时,调整综合单价并扣除总承包服务费;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发包人材料供应变更为承包人提供要调整总承包服务费 | 5#总承包服务费 | |
| 211 | 8.5.2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3.7.4条的规定计算变更为发包人提供材料所增加的总承包服务费,调整合同价格。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5.2条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时,计算增加的总承包服务费并调整合同价格;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承包人材料改发包人供应要增加总承包服务费 | 5#总承包服务费 | |
| 212 | 8.5.3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取消,或确定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或承包人按本标准第8.4.8条的规定中标,或在承包人的合同工程已竣工且撤离现场后进行的,发承包双方应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5.3条款规定了多种情况下扣除总承包服务费;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专业分包取消扣减总承包服务费 | 5#总承包服务费 | |
| 213 | 8.5.4 若总承包服务费以项计价的,总承包服务费除可按本标准第8.4.8条、第8.5.1条~第8.5.3条、第8.5.5条的规定扣减或调整外,应为风险包干,工程结算不应作调整。如总承包服务费以费率计价,且合同未约定费率计价基础或约定不明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本标准第8.4.8条、第8.5.1条~第8.5.3条、第8.5.5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工程结算时可按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合同价、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货合同价进行计算。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5.4条款明确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及调整条件;明确了项计价和费率计价的不同处理方式。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更多依赖合同约定,缺乏操作细则,易引发纠纷。 |
总承包服务费按项风险包干,按费率计算的依据实际计价 | 5#总承包服务费 | |
| 214 | 8.5.5 发包人批准的专业分包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调整受影响的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调整价款=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延误的工期×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总承包服务费/受影响专业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工期。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5.5条款规定了因工程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改变时,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工期延误调整总承包服务费公式:“延误工期×原总承包服务费÷原工期”的公式调整总承包服务费 | 5#总承包服务费 | 矛 |
| 215 | 8.5.6 承包人原因引起相关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实质性工期延长,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本标准第8.11.18条规定的误期赔偿费。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5.6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时,应向发包人赔偿误期赔偿费的规定;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承包人原因延误赔偿规则 | 5#总承包服务费 | 矛 |
| 216 | 8.6.1 合同工程发生不宜按合同约定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等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可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 |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 24清单的8.6.1条款明确了在合同工程中,当不宜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计价标准计价时,发承包双方可采用计日工计价方式;24清单更强调计价方式的选择条件。 13清单的9.7.1条款则规定了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零星工作时,承包人应执行。 |
计日工计价适用情形 | 6#计日工 | |
| 217 | 8.6.2 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的工程或工作,应按本标准第7.5节的规定计量,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 |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 24清单的8.6.2条款规定了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程或工作应按标准第7.5节计量,并依据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价; 13清单的9.7.2条款则规定了承包人在实施计日工变更工作过程中,每天需提交报表和凭证供发包人复核。24清单的7.5节与13清单一致。 |
计日工单价依据合同清单及计日工计量规定。 | 6#计日工 | |
| 218 | 8.6.3 合同清单中没有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或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没有适用综合单价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计日工综合单价:1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可按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2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的,可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采购单价,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6.3条款详细规定了在合同清单中没有已标价计日工清单项目或没有适用综合单价时,确定计日工综合单价的具体方法, 而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无合同单价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规则: 1.合同约定优先; 2.官方指导价补充; 3.双方采购价确认兜底。 |
6#计日工 | |
| 219 | 8.6.4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计日工项目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和计日工项目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总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因发生计日工而调整。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6.4条款规定了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的费用内容及合同总价中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原则。合同总价中原本列明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得因计日工的发生而调整。 而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计日工包含额外费用、合同措施费不调整。 | 6#计日工 | 盾 |
| 220 | 8.6.5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应予计算的计日工项目应全部计算在结算总价内,但合同总价包含的合同清单中计日工清单项目应从结算总价中扣除。 |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 24清单8.6.5条款规定,工程结算时,应当计算的计日工费用(即实际发生的零星工作费用)必须全部计入结算总价;但同时,若合同总价中原本已包含的计日工清单项目(即投标时暂定的计日工费用),则需从结算总价中扣除,24清单着重避免重复计算; 13清单的9.7.5条款则着重了计日工的进度支付。两者则重点不一样。 |
结算时计日工全计、原合同清单扣除。实报实销,避免重复。 | 6#计日工 | |
| 221 | 8.7.1 合同约定因物价变化引起合同清单的分部分项项目清单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进行价格调整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的合同基准日与调价时间区段相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信息所反映的价格波动幅度,计算调价区段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并按本标准第8.7.2条~第8.7.4条的规定调整其价格。 |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 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 24清单的8.7.1条款明确了因物价变化引起价格调整的具体计算方法,强调了依据市场价格信息来源和合同基准日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进行调整; 13清单的9.8.1条款没有市场价格信息来源和合同基准日的概念。 |
物价调整适用范围(人工、材料、燃料动力费)(如8.7.2约定±5%) | 7#物价变化 | |
| 222 | 8.7.2 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时,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格。 |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 24清单和13清单基本一致;24清单增加了燃料动力费。 | 物价波动幅度默认规则(5%) 附录A调整规则。 |
7#物价变化 | |
| 223 | 8.7.3 若不属于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的其他材料费市场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且是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 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24清单的8.7.3条款规定了非合同约定调整项目出现异常变动时,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13清单的条款则规定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调整合同价格,本质还是按±5%分摊风险。 24清单引入的是引用《民法典》情势变更条款。13清单并无明确“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主要依赖合同约定或默认风险幅度。 |
异常价格波动协商调整 | 7#物价变化 | 矛 |
| 224 | 8.7.4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及调整合同履行期由于物价变化影响的价格:1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3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按本标准第8.7.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
24清单的8.7.4条款与13清单的9.7.4条款内容基本一致,均规定了因不同原因引起工期延长时,后续工程价格或单价的调整方式。 但24清单增加了“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 |
工期延长期间物价调整规则(责任归属决定价格调整方向) | 7#物价变化 | 矛 |
| 225 | 8.7.5 本标准第8.7.2条~第8.7.4条规定的材料费调整不宜用于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和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清单项目可由发包人按实际变化调整,但不列入合同总价;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可按本标准第8.4节的规定执行。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7.5条款明确了材料费调整的适用范围,指出不宜用于发包人提供材料和材料暂估价的清单项目,并规定了发包人提供材料和材料暂估价的调整方式;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发包人提供材料不适用物价调整 | 7#物价变化 | 盾 |
| 226 | 8.7.6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因物价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1 施工耗材费用;2 中小型工具使用费;3 措施项目费用;4 除按本标准第8.7.1条~第8.7.4条规定调整价格的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外,其他的施工机具使用费用;5 除本标准第8.7.3条规定的价格异常波动外,不属于合同约定调价项目的材料费;6 超出合同约定调价范围及幅度的价格变化,或调价项目的物价变化幅度未超出本标准第8.7.2条规定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燃料动力费;7 管理费及利润;8 承包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费用。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7.6条款增加了关于不应因物价变化调整合同总价和单价的费用范围; 13清单中没有此项内容。 |
不因物价调整的费用范围(施工耗材、中小型机具、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等) | 7#物价变化 | 盾 |
| 227 | 8.8.1 合同工程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或)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和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及(或)工期:1 新增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2 修改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3 废止原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4 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发生了变化。 |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 24清单的8.8.1条款明确了合同基准日后发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新增、修改、废止、解释变化”四种情形时,如何调整合同价格及工期; 13清单的9.2.1条款则规定的法律变化不如24清单清晰。 |
法律法规变化调整规则 1.基准日前的政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后的由发包人承担; 2.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政策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则调增不调整、调减需调整 |
8#法律法规调整 | |
| 228 | 8.8.2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增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应予以调整。 |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 24清单的8.7.4条款与13清单的9.7.4条款内容基本一致。24清单的“新增、修改、废止、解释变化”四种情形更清晰。 |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长期间不调增,调减仍执行。 | 8#法律法规调整 | |
| 229 | 8.8.3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减的不应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以调整。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8.3条款规定了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时,合同价格调减不调整,调增应调整;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发包人原因工期延长期间不调减,调增仍执行。 | 8#法律法规调整 | |
| 230 | 8.8.4 因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在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本标准第8.8.1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应按实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8.4条款明确了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时,合同价格应按实调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非责任方工期延长期间据实调整 | 8#法律法规调整 | |
| 231 | 8.8.5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其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内的管理费及利润不应做调整。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8.5条款规定了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时,管理费及利润不应调整;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管理费及利润不因法规变化调整 | 8#法律法规调整 | |
| 232 | 8.8.6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税率实施后的工程计价及所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与按原依据合同基准日税率计算的相应增值税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8.6条款规定了国家财税政策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工程计价及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按调整后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调整合同价格;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增值税税率变化调整规则 | 8#法律法规调整 | |
| 233 | 8.9.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变化(项目增减),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不超出15%(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调整合同价格:1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2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3 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4 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5 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 |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24清单的单价合同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导致清单项目增减,或工程量变化不超过15%时,发承包双方需根据施工条件与项目特征的匹配程度,采用阶梯式规则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13清单的9.3.1条款则主要规定了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变化时的调整方式,包括适用、类似项目单价的采用,以及无适用项目时由承包人提出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的处理方式。 13清单着重下浮率,24清单则着重相同/类似/协商的过程。 |
单价合同变更综合单价3个规则(相同/类似/协商单价) | 9#工程变更 | |
| 234 | 8.9.2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发生变 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不含15%)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7.1节、第7.2节、第7.4节规定确认的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变化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1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增加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2 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减少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 2024版将“工程量偏差”“清单缺项”等情形统一归入“工程量清单缺陷”处理,而2013版单独设置“工程量偏差”小节。 2024版明确指出是结合采购优惠影响调整单价,2013版仅原则性规定调高/调低。 |
工程量超15%的单价调整规则(优惠/上调)两个方向 | 9#工程变更 | 矛 |
| 235 | 8.9.3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本标准第7.4.3条规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本标准第8.9.1条、第8.9.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24清单针对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计价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合同单价适用和不适用工程变更计价的两种情况,如果合同允许用原来的单价算变更,就直接按原规则调整;如果合同不允许用原单价,双方就要重新协商价格。 13清单则主要针对单价合同的工程变更计价方式进行了规定,两者在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 |
总价合同变更计价规则(适用或协商单价) | 9#工程变更 | 例外 |
| 236 | 8.9.4 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9.4条款,明确了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时,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的计算公式。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工期调整措施费计算公式 | 9#工程变更 | 矛 |
| 237 | 8.9.5 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本标准第8.9.1条~第8.9.4条规定计价范围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 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按本标准第8.6.3条的规定计算。2 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9.5条款,明确了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费用的计算方法。1.新增施工机具费用(现场原本没有的);2.新增临时设施费用(现场原本没有的);计日工优先适用。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额外措施项目计价规则(施工机具、临时设施),计日工优先适用 | 9#工程变更 | |
| 238 | 8.9.6 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第8.9.5条的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9.6条款,明确了工程变更涉及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改变时,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流程。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措施费调整方案提交与确认 | 9#工程变更 | |
| 239 | 8.9.7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对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认可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9.7条款,明确了发承包双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或确认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处理方式。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未提出措施费调整视为放弃(“时间约束+默认规则”) | 9#工程变更 | 盾 |
| 240 | 8.9.8 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 | 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 24清单新增了8.9.8条款,明确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时,承包人损失费用及合理预期收益的补偿。该条款的法律依据源于《民法典》第584条(原《合同法》第113条),即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13清单提到承包人有权获得利润补偿。24清单对13清单相关规定的延续和完善。 |
取消工作的补偿规则(费用与预期收益) | 9#工程变更 | 矛 |
| 241 | 8.10.1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规定的清单项目列项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也可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计算新增工程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10.1条款,明确区分“新增工程”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的价款计算方式,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或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计量与计价规则,并签订相关合同或补充协议。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新增工程的价款计算方式,是通过工程变更规则处理新增项目。 |
新增工程计价方式(合同单价或协商规则) | 10#新增工程 | |
| 242 | 8.10.2 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10.2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在新增工程实施前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报价单等文件,发包人需在合理时间内审定。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新增工程实施方案与报价审核 | 10#新增工程 | |
| 243 | 8.10.3 新增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合同单价的,可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规定的调整合同单价及按本标准第8.9节的计价规则确定,并满足下列差异因素所引起的价格影响的要求:1 合同单价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2 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3 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4 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10.3条款,明确了新增工程采用合同单价时,需根据第8.7节(物价变化)、第8.8节(法律政策变化)和第8.9节(工程变更)进行适应性调整。材料涨价了要补差价,工程量太少导致采购成本增加要加钱,原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地方要修正,新增工程可协商定价。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新增工程单价调整因素(允许参照合同单价、市场价、批量差异修正、协商价等) | 10#新增工程 | 矛 |
| 244 | 8.10.4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1 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2 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3 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4 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5 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10.4条款,详细规定了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包括的具体内容。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新增工程措施费组成(机具、临时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等) | 10#新增工程 | |
| 245 | 8.10.5 新增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10.2条规定的承包人所报并获得发包人审定的报价单中的综合单价及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价。本标准第8.2.2条、第8.2.3条的规定不宜用于新增工程计价。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规定了新增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的计价方法,明确指出措施费不调整条款不适用于新增工程计价。 13清单中没有相应的内容。 |
新增工程变更计价规则 | 10#新增工程 | |
| 246 | 8.10.6 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10.6条款,规定了新增工程的实施条件,需在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单价、总价并签订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新增工程需签订补充协议 | 10#新增工程 | |
| 247 | 8.10.7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新增工程不应影响合同约定的合同工程工期、缺陷责任期、进度款支付、施工过程结算及其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其价款支付、误期赔偿费等。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8.10.7条款,明确了新增工程一般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工期、缺陷责任期、进度款支付等内容。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新增工程不影响原合同条款(工期、保修等) | 10#新增工程 | |
| 248 | 8.11.1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己方的原因而发生不属于本标准第8.2节~第8.10节规定调整范围,且造成自身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或延长)等事件,并应由合同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发承包双方均可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身蒙受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等工程索赔,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 9.13.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 24清单的8.11.1条款明确指出不属于第8.2节~第8.10节规定调整范围的事件可按本节处理,定义了因非己方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事件,发承包双方可提出索赔并调整合同价款; 13清单的9.14.1条款则强调了索赔需有正当理由和有效证据,且符合合同约定,24清单通过集中规定了非其他条款覆盖的索赔情形,结构更清晰。 |
索赔适用情形(非合同调整范围、经济损失/工期延误) | 11#工程索赔 | |
| 249 | 8.11.2 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工程索赔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并有合理的工程索赔理由和有效的依据、证明材料,且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 |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 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4清单的8.11.2条款规定了提出工程索赔的四个条件:期限、理由、依据及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要求; 13清单的9.14.2条款则规定了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时,应按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程序。两版条款均强调 “理由充分、证据有效、程序合规” |
索赔提出条件(时限、依据、证明材料、法律要求) | 11#工程索赔 | |
| 250 | 8.11.3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承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 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4清单的8.11.3条款详细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的3个关键点,包括时限要求、书面形式、逾期后果; 13清单的9.14.2条款则规定了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两者在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提交时间和内容要求一致,2024条款更强调合同双方自主约定的空间。 |
承包人索赔程序(时限、书面、逾期后果) | 11#工程索赔 | |
| 251 | 8.11.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除误期赔偿费外的其他工程索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 |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 24清单的8.11.4条款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的具体要求,包括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期限和内容; 13清单的9.13.7条款则规定了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时,参照承包人索赔程序进行索赔,两者在索赔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上有所不同。24清单则明确若合同未约定则默认为28天。 |
发包人索赔程序(误期赔偿除外) | 11#工程索赔 | |
| 252 | 8.11.5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在收到意向通知书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14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
24清单的8.11.5条款详细规定了发包人处理承包人工程索赔的具体流程,处理时限与默认规则; 13清单的9.13.3条款则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索赔通知书后需查验记录和证明材料。 两者在索赔处理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上相似,2024版细化了发包人补充材料的要求时限,强化了时限约束力。。 |
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审核与支付规则 | 11#工程索赔 | |
| 253 | 8.11.6 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发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 |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 24清单增加了承包人处理发包人索赔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包括审核记录和证明材料、回复处理意见等,以及索赔费用的扣除方式。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 承包人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规则 | 11#工程索赔 | |
| 254 | 8.11.7 按本标准本节相关规定计算工期延误(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 延长工期;2. 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 24清单的8.11.7条款明确了索赔工期的计算应基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并要求对每一索赔事件进行独立评估,避免重复计算因前期延误导致的后续延误费用; 13清单则主要列举了承包人索赔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未具体说明索赔工期的计算方法和独立评估的要求。 |
工期索赔关联关键线路,避免非关键线路的延误被滥用索赔。 | 11#工程索赔 | |
| 255 | 8.11.8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计算索赔工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2 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3 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关于工期延误事件的处理方法,明确了如何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判断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引起关键线路改变,并详细规定了索赔工期的计算方法。 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24清单的规定更为系统和详细。 |
非关键线路工期索赔规则(总时差计算) | 11#工程索赔 | |
| 256 | 8.11.9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8.11.10条、第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条的规定执行:1 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可按本标准第8.11.13条的规定执行;2 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但按本标准第8.7.4条规定调整的除外;3 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4 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5 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6 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7 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8 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9 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 24清单的8.11.9条款详细列举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索赔事件类型及可索赔的内容,包括经济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并明确了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应依据的具体条款;13清单的9.14.1条款则更侧重于索赔需具备正当理由和有效证据,且符合合同约定,未详细列举索赔事件类型及可索赔内容。 | 非承包人原因索赔的9种情形(停工、返工、额外检验等) | 11#工程索赔 | |
| 257 | 8.11.10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1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2 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3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4 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5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6 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7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8 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增加了因发包人责任导致的索赔事件类型,并明确承包人除可索赔经济损失和费用增加外,还可索赔利润。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24清单的规定更为全面,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 | 发包人责任索赔可包含利润 | 11#工程索赔 | |
| 258 |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1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2 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3 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4 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11.11条款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特定事件,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并补偿损失和直接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24清单的规定更为具体。 | 发包人原因索赔不含利润(直接费用补偿) | 11#工程索赔 | |
| 259 | 8.11.12 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3 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4 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5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24清单对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永久工程、材料损坏、第三方伤亡、施工机具损坏、停工损失、清理修复费用等具体责任分担原则,并增加了关于工期延误顺延和赶工费用承担的内容。 13清单则主要集中在费用承担方面,未详细说明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24清单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具体。 |
不可抗力损失分担规则(工程损坏、机具损失、人员伤亡) | 11#工程索赔 | |
| 260 | 8.11.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8.8节,第8.11.12条第4款、第5款规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 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2 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3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4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 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 24清单增加了对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如动乱、暴动、政府要求的停工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明确受影响的工期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24清单的规定更为具体,涵盖了更多可能的不可抗力情形。 |
政府管控等不可抗力例外处理 | 11#工程索赔 | |
| 261 | 8.11.1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第8.11.9条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11.14条款将不可抗力与工期延长后的其他风险(物价、政策)联动,明确需按相关规则调整合同价格; 13清单中未明确提及此内容。 |
不可抗力期间物价与法规调整规则 | 11#工程索赔 | |
| 262 | 8.11.15 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按照本标准第8.11.9条、第8.11.12条的规定执行。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11.15条款明确了因单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在延长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双方均有责任时按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 13清单中没有对应内容。 |
单方责任/混合责任导致不同不可抗力损失分担 | 11#工程索赔 | |
| 263 | 8.11.16 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的,如发生本标准第8.11.12条规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标准第8.11.1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实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相关保险条款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11.16条款明确了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时,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和增加费用的,承包人需通过发包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包括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等)。若发包人未购买或保险失效,原本可通过保险理赔的损失部分直接由发包人承担;而免赔额及超赔部分仍按合同责任比例分担; 13清单中没此内容。 |
工程保险理赔分配规则(免赔额与超赔责任) 发包人未履行投保义务时,需自行承担保险本应覆盖的赔偿缺口。 |
11#工程索赔 | 矛 |
| 264 | 8.11.17 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1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2 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 24清单的8.11.17条款明确了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费用承担原则,包括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以及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清单的9.12.2条款则规定了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时,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并支付赶工补偿费,但未明确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的情况。 |
提前竣工费用分担(发包人要求则补偿/承包人自行要求则自担) 谁提出赶工需求,谁承担对应的经济责任 |
11#工程索赔 | 矛 |
| 265 | 8.11.18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索赔:1 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2 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3 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4 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5 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6 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 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 24清单的8.11.18条款详细列举了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的6种具体情形,发包人可据此提出索赔; 13清单则更侧重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导致误期的总体责任,强调承包人需支付误期赔偿费并承担相应责任。 24清单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明确了多种具体情形下的责任和索赔内容。 |
发包人索赔6种情形(承包人违约、误期、质量缺陷等) | 11#工程索赔 | |
| 266 | 8.11.19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1 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2 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3 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4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 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 24清单增加了发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遭受损失时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包括延长保修期限、支付额外费用、误期赔偿费和违约金等。 13清单则主要规定了误期赔偿费的约定、计算和扣除方式。24清单的规定更为全面,涵盖了多种补偿方式,而不仅仅是误期赔偿费。 |
发包人索赔补偿4种方式(延长保修、支付额外费用、赔偿、违约金) | 11#工程索赔 | |
| 267 | 8.11.20 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因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扩大,应采取措施的一方当事人不采取积极措施引起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新增了关于发承包双方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的规定,明确不采取措施一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13清单中没有的内容。 24清单的规定更注重损失控制和责任界定。与《合同法》第119条(现《民法典》第591条) |
损失扩大责任归属 | 11#工程索赔 | |
| 268 | 8.11.21 在相关索赔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11.3条~第8.11.6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应对调整的工期和索赔的费用进行确认签署,作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 无直接对应条款 | 24清单的8.11.21条款明确了索赔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索赔,并对调整的工期和索赔费用进行确认签署,作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款的依据; 13清单的条款分散,主要是在9.13.2和9.13.3、9.13.4条款。 24清单的总体结构性更好。 |
索赔确认程序与支付依据 | 11#工程索赔 | |
| 269 | 8.1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发承包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署确定及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再向对方提出关于竣工结算前所发生事件的工程索赔。 | 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 24清单的8.11.22条款设置了结算"终局性"规则,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后,承包人无权再提出结算前发生的任何索赔,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13清单内容基本一致,但未明确发包人是否受同等限制。 2024版则明确发承包双方均受约束。 |
竣工结算确认后不得索赔 | 11#工程索赔 | 盾 |
| 270 | 8.11.23 发承包双方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工程索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处理,引起合同解除的,可按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处理。 | 13.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
2024清单将“协商不成后适用争议解决程序”和“合同解除的特殊处理”明确写入同一条款; 2013清单相关内容分散在不同章节。 24清单的规定更注重解决方式的顺序和合同解除的处理。 |
索赔协商不成争议解决 | 11#工程索赔 | |
| 增加了暂估价招标的组织费用归属。 增加了暂估价的调整。 专业暂估价的发包人分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归于发包方,承包人无需承担由此增加的服务成本。2024版通过公式化计算增强了可操作性。 增加了措施费调整公式 结算"终局性"规则 |